原告平**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苹果12手机,并承诺在2021年11月7日下午五点之前到账。2021年11月6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从转转上联系到原告,说要当面交易,被告就加了原告微信,被告说直接发卡号过来,被告先把钱给原告转过来,随后被告把转账记录发了过来,结果等了半个小时还没到,被告就称atm有延迟,要24小时之后才到,被告着急用手机,说等会再给原告转钱,然后被告把身份证信息和家人的联系方式发给原告,并且还录了买手机的视频,最后原告把手机给被告了。但经过24小时后钱还是没有到,原告再联系被告,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款。
被告李*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