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河南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被告河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申请人离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共计3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加班费工资3696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共计1118。共计:1181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入职河南某某******,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工作内容为在售楼部接待成交买房客户,双方约定底薪工资为3500元每月。2023年8月3日,被告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禁止申请人到公司工作。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前列诉求。
被告河南某某******辩称:一、原告是在试用期内,因原告不符合录用条件,答...(本文书还有4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