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某某旅游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山文某某集团”)与被告江西某某********(以下简称“圣井山某某公司”)、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虎山文某某集团委托代理人李*、邵*,被告圣井山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仲**,被告圣井山某某公司、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虎山文某某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圣井山某某公司偿还原告龙虎山文某某集团代偿款本金19693341.67元及资金占用费213354.16元,合计19906695.83元。(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的资金占用费213354.16元,以1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2021年11月3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以1969334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本文书还有2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