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858.16元、利息687.53元、罚息149.27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罚息);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x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xxx)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签约情况:
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xxx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