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德市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建德市某****诉称,1.判令被告退还扣划的货款1600000元、退还扣划的储值卡手续费896279.23元(计至2024年8月31日),并自2024年9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由被告与张*、韩*乙共同出资于2010年10月1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经营期间,货物(水*)由被告统一配送至原告门店(合同履行地在建德市),原告将货款支付至被告账户后,由被告的财务系统软件进行统一管理。2022年3月,被告管理的财务系统显示冻结原告货款计1600000元,后该笔金额在未经原告认可、确认的情况下,被告进行了扣划。原告在经营...(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