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北鑫公司)、第三人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三人北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87687.58元;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损失885962.41元(2087687.58元×6%÷12个月×56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2087687.58元×3.85%÷12个月×45个月,2019年8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87687.5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迖费及鉴定费。梁**变更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47688元;判令被告承担利息损失662095.96元(1647688元×6%÷12个月×47个月,2015年10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1647688元×3.85%÷12个月×45个月,2019年8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判令被...(本文书还有5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