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星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4928.81元,支付利息27814.45元、分期手续费4875元,违约金22837.79元(以上截至2021年7月5日暂计210456.0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领用信用卡,截至2021年7月5日,被告尚欠本金154928.81元,利息27814.45元、分期手续费4875元,违约金22837.7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