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155.79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0日,陈*豪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滨海县正红镇獐沟居委会中国农业银行东侧巷口进入孟*路时,与沿孟*路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刘*发生碰撞,事发时,徐**驾驶苏b×××**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临时停在事发地道路北侧,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现原告损失未获得赔偿,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请。...(本文书还有2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