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毛**、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1810.97元、利息及罚息27709.54元,合计1729520.51元,同时支付从2023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用80000元;2.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毛**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华璟庭**幢**室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2)余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6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利息计算到抵押物变价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8月27日,被告魏**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1份,向原告承诺为被告毛**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2020年9月18日,原告与两被告及开...(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