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辩称,本人继续还款的能力比较小,不足以偿还债务。如果解除合同,现在的房子价格跟2012年价格差距比较大,解除合同后对原告的收益巨大。我现在连房子按揭付款能力都没有,也无力支付律师费等。我同意解除合同,针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请,请法院酌情判决。
被告陈**未作答辩。
第三人建行宁德分行辩称,蒋**、陈**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俩被告向第三人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物,且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截至2021年9月15日,尚欠本金349783.67元,利息3439.94元,合计金额为353223.61元。第三人的上述债权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物,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款项应当有优先受偿权,且第三人的抵押权不应当受到本案审理结果的影响。第三人只有在本案其所享有的债权本息全额结清的情况下,方有义务配合本案抵押物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的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质证,2021年9月16日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蒋**、陈**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