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支付张**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8360.03元;2.判令某乙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某乙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不足部分由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2日8时20分,陈**驾驶车牌号为闽j7××**的小型客车,沿柘荣县六一五东路行驶至柘荣县六一五东路坪桥路口50米(液化气站)时,与张**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张**、陈*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柘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张**、陈*乙无责任。张**受伤后,先后在某甲医院、某乙医院、某丙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729.08元。经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的三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事故发生时陈**驾驶的闽j7××**小型客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投保于某乙公司。本起交通事故给张**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72...(本文书还有5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