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签字确认。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原告清偿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