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刘**)与被告北京万汇**********(以下简称万汇公司)、被告北京顺鑫**********(以下简称顺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刘**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京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京民再52号民事裁定,指出应追加段**为共同被告,撤销(2019)京0105民初****号、(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段**为共同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汇公司支付我劳务费533288元;2.万汇公司支付我2017年...(本文书还有4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