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以下简称腾讯计**公司)与被告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科技公司)、四川麦禾********(以下简称麦禾科技公司)、高*、长沙朗越********(以下简称朗越科技公司)、湖南般若*************(以下简称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朗越科技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川01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朗越科技公司的管辖异议。朗越科技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川民辖终2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讯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腾讯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刘**,昊*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及麦禾科技公司、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朗越科技公司、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本文书还有19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