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中铁广州*********(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及董**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中铁公司及董**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两次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被告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第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第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第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第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207836.46元,其中医疗费345712.44元、药品费362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护理费17400元、营养费3500元、误工费12566.28元、交通费1740元、伤残赔偿金5889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445元、误工费8449.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第1项...(本文书还有5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