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刘**、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时间:2023年10月15日9时4分许。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牌号:豫kdt××**号小型轿车。
车辆驾驶人:刘**。
豫kdt××**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刘**,该车辆营运证显示的业户名称为长葛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长葛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向刘**出具有证明,同意由实际车主刘**主张该车的各项损失。
2.车牌号:豫a1××**号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驾驶人:刘**。
车辆所有人:杨**。
交强险承保公司:某**,保险期间自2022年12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1月30日24时止;
三责险承保公司:某...(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