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安徽梓杨******、张*、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宋梅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被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梓杨******、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劳务费2,1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张*经营的被告一安徽梓杨******当车位平车,原告采取计件工资。2020年,被告一是扶贫车间,被告二张*是被告一法人,被告三侯**是被告一厂长及实际负责人,一直负责公司大小事务。2020年12月31日,被告三...(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