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被骗款项1614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收取的佣金8074.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至2016年12月17日间,在被告开设的天猫网(××)与“北极绒楚翔时代专卖店”、“楚翔时代手表专营”两家天猫店铺进行多次交易,但原告于2016年12月18日发现该两店铺的交易行为系诈骗原告钱**原告与该两店铺交易过程中,被告收取了原告每笔交易金额5%的佣金2016年12月中旬,被告天猫网上的“北极绒楚翔时代专卖店”、“楚翔时代手表专营”两家店铺均被被告关闭2016年12月17日店家将所有钱款从天猫支付宝提现,原告所支付的交易款项均未退回之后,从2016年12月18日到2016年12月21日,原告发现被骗时,已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客服人员,被告不进行查证,却告知原告店铺一切正常,原告支付的款项仍然在被告控制的范围内被告固执坚持15天售...(本文书还有4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