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茅台*******(以下简称茅台公司)与被告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茅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即立即停止在其店招上使用“茅台”字样和“?
”图形相同或近似标识;二、判令被告胡**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8715389号、第18971834号、第10195572号、第6862377号、第10147169号、第284519号、第237040号、第284526号、第10195605号、第3303634号、第28400045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判令被告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四、判令被告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茅台*******为核心企业,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1915年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苏格兰威士忌一起并称“世界三大(蒸馏)名酒”,是我国大曲酱香型白*的鼻祖和典型代表,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其酿制技艺入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一张香飘世界的“国家名片”。自2013年来,茅台5次入选“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2018年位居榜单第34位,位列全球酒类品牌价值第一;自2015年来,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烈酒品牌价值50强”榜首;连续8年稳居“华樽杯”酒类企业200强榜首。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284519号“茅台”、第3029843号“moutai”商标、第686237...(本文书还有6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