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漫*********(以下简称漫易公司)诉被告陈**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漫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漫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800元,合计44800元(56首×800元/首);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合理费用每案300元,合计16800元(56首×300元/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辩称:1.原告无证据证明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官网未能查询到相关出版物信息,该出版物不是合法出版物。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也无法证明登记的作品内容以及著作权人,不能证明...(本文书还有2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