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雷**、赵**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第三人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5民终****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赵**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5民终****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申请再审。
一、双方之间因合伙合同纠纷,张**起诉至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忽略了本案中的基本事实,而仅仅根据张**陈述的事实进行审理。三方对合伙支出未进行结算。一审作出判决后,雷**、赵**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威胁诱导雷**、赵**说要是不同意调解,就直接维持原判,在法院的一再施压下,雷**、赵**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该调解内容不是出...(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