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庄**、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4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之前,两被告以家庭需要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与被告关系较好,原告同意给被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但是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2023年9月27日,被告庄**给原告再次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张**现金645,000元整。因为被告借钱是用于家庭开支,被告付**被告庄**的丈夫,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庄**辩称,被告庄**认可收到借款300,000元,每年都在偿还原告利息,已偿还十几万元。
被告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