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某某********与被告田*、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偿还代垫款28477.22元,并支付代垫款项的利息(自垫付每笔款项之日起,以每笔垫款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田*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2.被告张**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田*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处抵押的车辆(机动车登记...(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