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4日。
2021年12月10日,原告手写《检讨书》,载明主要内容为:在工作期间擅自操作收费岗位人工开闸车辆一事,严重违反了公司停车收费岗制度规定,深表歉意。
2022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主要内容:鉴于你对荣和新城项目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放外来车辆进入公司车库停放,未按收费制度收费入库,给公司利益及公司品牌形象受到损害,本单位定于2022年1月7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诉讼中提交《停车收费明细》,显示出口车道2有多次开闸记录,仅六月份就百余条。
经法庭询问,原告陈述如下:1、上级领导是姓莫的项目经理,其当面要求我书写的检讨。2、原告放闸没有收取费用。3、如果系统显示的0元...(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