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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西荣和************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桂01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4日。

    2021年12月10日,原告手写《检讨书》,载明主要内容为:在工作期间擅自操作收费岗位人工开闸车辆一事,严重违反了公司停车收费岗制度规定,深表歉意。

    2022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主要内容:鉴于你对荣和新城项目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放外来车辆进入公司车库停放,未按收费制度收费入库,给公司利益及公司品牌形象受到损害,本单位定于2022年1月7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诉讼中提交《停车收费明细》,显示出口车道2有多次开闸记录,仅六月份就百余条。

    经法庭询问,原告陈述如下:1、上级领导是姓莫的项目经理,其当面要求我书写的检讨。2、原告放闸没有收取费用。3、如果系统显示的0元...(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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