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数字**********(以下简称北京数字光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光影**********(以下简称西藏光影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数字光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候一达、被上诉人西藏光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数字光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北京数字光魔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西藏光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数字光魔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案外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公司)就83,000,000元资金占用债权提起的(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诉讼案件(以下简称9517号案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9517号案件一审判决送达案外人万达电影公司之日(即2021年11月26日)起算,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西藏光影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将北京数字光魔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万达电影公司,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本案资金占用的事实,该协议与本案不当得利之债具有直接关联。万达电影公司、北京数字光魔公司、西藏光影公司是《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该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存在密切交织的利益关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3(c)约定:“于...(本文书还有8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