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3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3年5月7日,利息为10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使用自有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被告从事旧车回收。2023年4月,被告主动联系原告,想收购原告的车辆。2023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收购原告的桂j6××**号牌货车,之后双方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购车款618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580...(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