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243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功放。之后原告和被告多次微信对账,被告于2022年1月盖章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4345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多次承诺还款。截至起诉日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4345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本合同欠款是发生在2019年至2022年新冠疫情...(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