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某*********与被告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称被告2024年1月缴纳一年物业费,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4186.88元(123.15㎡×1.44元/㎡/月×80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分段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街**路**号**花***小区**栋**层**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3.15平方米。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原告为佳馨花园省直**...(本文书还有2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