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王*、王*因与上诉人新疆医科********(以下简称“医科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王*、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追加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交通费40元。(200元×20%)2.请求依法追加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丧葬费8,878.2元。(88,782元÷12个月×6个月×20%)3.请求依法追加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4,838元。(34,838元×5年×20%)4.请求依法追加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责任比例错误,美愿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有效,医科大一附院应承担50%的责任。二、对于“危重病人”更应该严格按照规章操作,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医科大一附院却长达8小时没有病情记录。医科大一附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且其诊疗行为未严格按“诊疗规范、急诊、会诊、查房制度”进行,应推定医科大一附院人对患者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综上请求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医科大一附院辩称,事实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50%的依据就是美愿鉴定所中的鉴定意见,一审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证明鉴定...(本文书还有5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