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市某*******(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装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驳回王**的起诉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维权的程序错误。王**如要求某某装饰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进而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某某装饰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案涉工程刮腻子的部分发包给赵**,双方约定按照4089元一套房屋的价格计付施工费用,某某装饰仅与赵**之间存在直接关联,而原审法院未对该项事实予以查明,仅仅以可以复制、可以轻易取得的工作服、工作牌,就推定某某装饰与王**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王**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受伤的时间、地点,来证明其系在为某某装饰提供劳务时受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