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王*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瑞*********(以下简称瑞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3)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瑞庭物业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瑞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对案涉房屋的任何物业义务,不应收取物业费,原审没有查明瑞庭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即判决上诉人支付服务费没有依据。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因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请已经在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系程序错误。
瑞庭物业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连续性、多方位多层次的动态性特点,服务内***小区及业主生活的多个方面,物业服务是否达到标准不能根据某一时间点的情况来看,而应综***小区的服务情况,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本文书还有2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