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
上诉人杨*、甲**(以下简称甲**)、乙**(以下简称乙**)因与被上诉人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罗**、乙**、甲**向其支付的赔偿金额为226937.45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就误工费认定有误。误工费为72417.52元[误工天数为356天(住院21天+住院30天+住院23天+休息半年+门诊休息1个月×2+门诊休息2周×3)],误工费标准为203.42元/天(按2021年度广东省城镇私营单*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231元折算)。一审认定的杨*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未包括年终奖及其他现金发放金额,是错误的。杨*主张误工费标准按2021年度广东省城镇私营单*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231元计算合理,应予支持。(二)一审未支持杨*财产损失是错误的,杨*车损已实际产生,乙**有定损,一审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支持。(三)一审认定超交强险部分按70%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是错误的。交通事故发生时,罗**驾驶的粤t3××**车辆属于机动车,而杨*驾驶的电动滑板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法院应当认定超交强险部分按80%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四)一审判决杨*承担非医保用药鉴定费其中的953元不合理。交通事故发生后,杨*被动接受治疗,医院也是根据杨*病情进行合理的治疗,根据我国社保体制,正常治疗均会产生不同比例的非社保用药。而非社保用药只是乙**与甲**之间商业险免责审查事由,该鉴定费用由杨*承担不合理。(五)一审判决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分摊不合理。杨*根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诉讼请求,诉讼费承担的原则为败诉方承担,杨*的诉讼请求只有少量没有支持,而在5066元的诉讼费中却判杨*承担1423元,明显不合理。
甲**辩称: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乙**辩称:(一)一审对误工费项目认定及判决合理。一审根据杨*提供的证据计算...(本文书还有8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