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与被告瑞钢精密模具材料(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闵**,被告瑞钢精密模具材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2476.3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4月7日经招聘进入被告处工作。入职11年来,原告勤勤恳恳、老老实实,从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21年4月24日,被告以原告存在“故意破坏属于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资产、重复一般过失”的严重过失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上述行为,且被告将超载吊运与两次快下作为两个违纪行为处理也不尽合理。另外,违反操作规程并不等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原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本文书还有3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