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怀远县x*********(以下简称xxxxxx)因与被上诉人陶*、盛**、原审被告周**、周*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3)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陶*、盛**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陶*、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盛*在为xxxx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伤死亡是错误的。事实上,xxxx公司不仅没有安排盛*盗割属于他人所有的电缆,而且以会议的形式严厉禁止实施该行为。因此,盛*的伤亡是其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应当自担其责,其损害结果与xxxx公司毫无关联。案发现场的照片和录像已经显示,死者盛*是在盗割三清置业公司固定在桥洞下离地三米的承重横梁上的不通电的电缆时,电缆突然脱落将其从梯子上甩下至地面摔伤的,其并不是在从事物业公司工作时受伤。一、当天早上,xxxx公司开会时周*保明确要求,任何人不能去搞三清公司的电缆,那是违法犯罪行为。开会时死者也在场,但其不听制止和警告,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冒险去切割电缆,导致其摔伤死亡。所以,其死亡后果完全是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二、xxxx公司当天安排打扫卫生,区域是四桥两侧道路上的建筑垃圾,不包括桥洞下面死者摔伤的位置,蚌埠市长热线和怀远文昌社区居委会均明确答复,盛*摔伤的四桥下的地块属于怀远准河河道管理局权属范围,不属于xxxx公司管理范围。三、盛*擅自盗割的电缆系案外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既不在地面,更不属于垃圾。该电缆既不归xxxx公司所有,也不属于xxxx公司管理范围。盛*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破坏非但不是xxxx公司安排的,而且是一审被告周*保...(本文书还有6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