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0万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承揽基建工程需资金周*为由,多次找原告帮助筹款,原告在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4月24日共四次向原告借款120万元。被告在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后就找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罗**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资金用于工程项目是事实,但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在2015年10月24日前已全部偿还,不存在拖欠原告本金120万元的事实。1、被告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2013年4月24日收到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7.6万元和30万元,累计本金97.6万元;2、基于原、被告之间多年朋友关系,原告自愿出借部分款项给被告用于周*,借款初期并未要求支付利息;3、被告2013年1月7日...(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