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隗**诉被告北京市门******************(以下简称门头沟区国资委)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0月11日,被告门头沟区国资委针对原告隗**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门头沟区国资委(2021)第1号**告《答复告知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所申请的(1.区国资委成立时间(履职时间)。2.2015年12月份国资委作为区招待所上级主管机关与北京旅游有一个三方交易,信息是否合法,是否交易实际履行。3.2005年区招待所上级主管、确认、党**、工会负责人是谁?4.2008年11月14日国资委门国资发(2008)20文件中提及到的百花宾馆相关情况请具体告知。5.京西山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合法。郝*建的任职资格。工会情况、党**负责人。为我每个月缴纳五险一金及生活费的依据。)信息系向本机关提出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北京市...(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