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被告王**、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
垫付偿还的借款本息86,800元,并给付原告垫付偿还时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10,000元,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梅**未出庭应诉、答辩,视为二被告放弃了抗辩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5年,王**、梅**、王*在李*霞处借款50,000元,借款利息约定为月息2%,以上借款由刘**承担...(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