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曲**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中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房屋交付给城建物业公司及业主使用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中阳公司对损坏管道既没有管理权也没有使用权,同时寿光自来水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中阳公司在施工时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因为管道损坏产生的问题中阳公司不承担责任。
城建物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寿光自来水公司、曲**赔偿张**各项损失25649.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寿光自来水公司、曲**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8日下午,寿光市庆寿***小区**号楼**单元**室业主曲**家中阳台上水管主管道破裂,因积水渗透至楼下**单元**住户张**家中,致墙面、门、家*、家电等物品浸水受损。经张**申请通过一审法院委托潍坊鑫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张**房屋及室内物品因浸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依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现场勘查作出认定:寿光市庆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本文书还有4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