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李**、李**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31日、2023年1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李*与××于2000年12月22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及《买卖房屋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杨**与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4年1月24日在双龙人民公社登记结婚,李*于2018年4月9日死亡,原告李**系李*长女,原告李**系李*次女,三原告均系李**法定继承人,2000年12月22日李*以夫妻共同名义将双龙乡麦冲村老房两间正房、两间耳房、一间厕所以及东至梗边、南至小路、西至梗边、北至山凹等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本文书还有3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