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5433元(从2021年9月1日按lpr一倍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此后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54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通过金融机构业务员即本案被告吴*介绍,在金融机构借了一笔款用于生产经营。因被告告知原告多借7万元利率会相对低点,并告知原告多借的7万元可以转借给自己,原告便在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多借了7万元。金融机构放款后,原告按约...(本文书还有1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