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公司)、耿**、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屈红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暂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30万为基数,以月息2分计息,自2020年7月1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以30万为基数,以15.4%计算)2.案件受理费12690元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耿**以被告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名义借款,让耿**个人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院民间借贷第22条,2013年4月8日与2014年4...(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