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根据上诉人的申请,证人刘**出庭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询。
被上诉人区人社局质证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农业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不认可是工伤,区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区人社局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确认案件事实,是否向用人单位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段视频不能证明罗*一当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对证据11刘**与胡**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确认,上诉人整理的文字内容与录音表达意思不一致,与复议阶段提交的文字材料也不一致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诉人代理人对该段视频的分析是主观臆断对证据13-15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是否应视同工伤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6、17、19、20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18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罗*一正是因为第二天要上早班,所以当天晚上住在女休息室,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罗*一根据自身情况的选择,不是工作单位必须为其解决的事情对证据21、22的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3、24的真实性不清楚,证据24中粉色纸张内容是“11月份宿舍值日生排班表”,对上诉人解读为值班不认可对证据25-30的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1、33、34的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上诉人的解读不认可对证据3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诉人的解读与事实不符对证据35、36的完整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男女都要值夜班无异议,但事发当天罗*一不值夜班对证据37-4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罗*一...(本文书还有6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