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21年7月14日13时10分,在顺义区通顺路双兴桥北,原告骑电动两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无号牌、无保险)由南向北行驶,双方车辆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同日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城区中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去顺义区医院治疗。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方赔偿医疗费12977.34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张**辩称:对事故事实...(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