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何*、何*、何*、何*因与被上诉人谢*、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何*、何*、何*、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上诉人谢*、被上诉人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何*、何*、何*、何*上诉请求:1.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谢*、人保财险奎屯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判决认定死者何云龙住院医疗费8,002.99元中由基本医疗保险直接报销费用,在本案损失数额中扣除,认定错误。受害人享受的医疗报销是基于交纳医疗保险费而应当享受的政府医保补贴。而本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侵权而应获得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其次,一审判决按照鉴定意见认定的外伤参与度25%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依据不足。受害人何云龙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腹主动脉瘤破裂,而何云龙所患该疾病在5年前发现时没有增大的记录。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外力作用可使动脉瘤增大造成壁间血肿,因此本次交通事故是造成受害人何云龙动脉瘤增大并破裂最终死亡的主要诱因,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将受害人自身疾病作...(本文书还有5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