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强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1、陈*、李*2、徐*、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调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伤情照片、微信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行程记录照片、验伤通知书、门诊记录单、工作情况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手机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林**故意杀人(未遂)的事实。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林**
案发时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3.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