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宏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怀******(以下简称被告)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作出《关于北京宏顺*****补偿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现对贵单位《关于请求北京市怀******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重新答复经过再次调查核实、研究会商,按照《北京市怀******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北京市怀******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业清退工作补偿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关于2017年畜禽养殖业清退工作的补充意见》(怀农业发〔201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以及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庙城镇政府)《关于2018年批复的养殖场户地上物腾退拆除工作截止时间的通告》等相关文件,关于贵单位申请的内容,答复如下:经过再次详细的调查核实,贵单位在庙城镇政府《关于2018年批复的养殖场户地上物腾退拆除工作截止时间的通告》中要求的地上物腾退拆除工作截止时间2019...(本文书还有6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