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平安***************及第三人高安市鑫*******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张**及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安市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修车费23200元、拖车费5300元,以上共计2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1417c028538,车**:lzgcl2t42hx02519)系原告出资购买所得,于2020年12月2日挂靠在第三人高安市鑫*******名下。第三人向被告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2020年12月29日,原告驾驶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镇台线由凯里往施洞方向行...(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