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温州市大*********(以下简称大洲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告于同年12月27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期间,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至2022年2月10日,因迟迟未达成和解,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大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和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船员工资人民币72899.5元(含2021年2月23日至同年4月16日的未付工资22500元、押金18750元、因疫情产生的误工损失17333元、经济补偿12500元以及隔离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检测费、交通费计3164.5元,合计74247.5元,已扣减预支200美金折合人民币1300元,应是72947.5元,原告错误计算。上述及以下未特别注明币种的均指人民币),该工资对被告所有的“大洲1007”船享有船舶优先权。诉讼中,原告将诉请总金额减少为64711.5元(原告计算错误为64481.5元),其中未付工资变更为2500元、误工损失变更为29097元(自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同年6月22日止),其他款项不变,合计应支付总额为66011.5元,扣减上述预支款后,即为64711.5元。原告于庭前第二次书面变更诉讼请求为65481.5元(系误工损失调整为29867元而变更)。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合计65481.5元。庭后,原告提供诉讼请求中各项的计算清单,确定未付工资2500元系自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月28日止按12500元/月的标准计算6天;误工损失2986...(本文书还有6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