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集市忙******与被告王**、李**、中银保险***********、骊*(河北)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集市忙******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召、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中银保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集市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546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68100元,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共计205日,按照日停运损失820元计算,并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车辆损失之日的停运损失;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27日01时...(本文书还有3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