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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登峰********、杭州市萧*********等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0)浙0109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7
  •  
  • 【案例概要】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间的委托做地合同未成立,且原告未履行任何土地收储义务,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或签名盖章或者按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原、被告间的委托做地书面合同未成立,且原告未履行任何土地收储义务故无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首先原、被告最终未达成合意合同未签订。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落款处仅有被告一方的签字盖章而缺少原告一方的签章。实际情况是,原告在被告加盖公章并签字后并未对合同进行盖章或签字,故本书面合同未签订,对原被告间不产生任何效力;其次,原告未进行任何土地收储工作,本案涉收储土地工作主要包括对杭州路宝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棉麻纺织厂、杭州芯雅五金粉末有限公司、杭州迅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浙中链条有限公司、飞祥线缆公...(本文书还有38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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